據有關報道:在春運期間,機場出行旅客日益增多,然安檢部門在驗檢行李時發現有夾帶違禁物品的現象,在年前春運調查出每天至少有1000多行李中夾帶有鋰電池及打火機,違犯國際航空運輸規定。
機場工作人員表示:因為鋰電池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受到擠壓或碰撞后容易產生火花,要求旅客最多只能攜帶兩塊鋰電池,否則將按照國際航空運輸規定給于相關的處置,同時有關專家指出:鋰是極不穩定的金屬,鋰電池在摩擦或者碰撞中很容易產生火花,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容易受到擠壓或被碰撞等,增加了航行的危險系數,且國外民航就出現過類似鋰電池起火的事件。
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1.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可放置在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進行航空運輸,但須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2.備用電池不能托運,只能放置在手提行李中,每位旅客不能超過兩塊,并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將每一塊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中;3.帶上飛機的設備內的鋰電池或備用電池必須符合以下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不超過160瓦特小時。
目前,國家也對鋰電池航空運輸做了有關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確保旅行安全。